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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7140   发布日期:2010/7/15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不仅关系到毕业生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目标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实现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赶超式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挖掘潜能,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引导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2、鼓励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进一步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免费组织岗前培训。各地要取消对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要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因资金不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将征兵工作纳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向毕业生宣传部队招收士官、义务兵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完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继续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继续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以及高校毕业生服兵役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减少环节,确保进度,确保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项目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要及时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使其顺利上岗,减少就业成本。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在市区入户,人事关系由市、县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免费代理,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工作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工龄合并计算。
2、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等工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拓展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重点要在教育、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有所突破,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比例。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保障措施。对参加过基层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政策。逐年提高县乡机关考录公务员定向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鼓励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职高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和工青妇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拓展一批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基地,组织毕业生参加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使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标准由公共就业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上述见习补贴和综合保险所需资金从各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对高职学生的技能培训,实行高职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定期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对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能鉴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与指导。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在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中加强有关创业教育的内容,开展专门的培训。要与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临近毕业或已毕业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培训,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提供良好的创业政策支持。由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创造条件适时建立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遴选一定数量具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毕业生进入,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站式服务及公益性服务,推动创业活动健康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本市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或基地建设,鼓励毕业生和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为自主创业的高校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可按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2009年,重点支持建设好“宜春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申请贷款、贷款担保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和部分在校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部分在校大学生,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介手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整合资源,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建设
1、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息台帐。要建立高校毕业生信息台帐。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对各学历层次、各专业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进行即时登记,摸清实情。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要摸清返回宜春原籍报到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进行即时登记。要建立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帐,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行各业需求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专业等情况进行即时登记和汇总。人事部门负责收集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考用人信息;民营企业局负责收集管理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用人信息;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外地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管理台帐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帐进行链接,搭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2、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要整合各类扶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整合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源,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避免就业资源的浪费。要整合各部门促进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方便查询和使用,降低就业成本。
六、强化责任,努力形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
1、强化政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出台有力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就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配合,做好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党政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好在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2、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要实施对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对困难毕业生实行“一对一”帮扶。我市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双困”高校毕业生求职费用。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要免收报名费、体检费等费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障的,用人单位可按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离校后回宜春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有失业人员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要结合其专业和就业意愿,组织他们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重点强化操作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动态跟踪服务。
3、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市教育局和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就业信息的审核,严厉打击虚假信息、非法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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