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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100条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7122   发布日期:2010/7/15
宜春市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优惠政策100条
 
 
前     言
 
为了便于广大创业者和企业及群众更好地熟悉、了解和掌握政策,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我们对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且正在执行的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法规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成《宜春市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100条》。鉴于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涉及领域很广、涵盖内容繁杂,加之相关政策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状态,若有遗漏或不妥之处,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宜春市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一、鼓励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2、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3、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可按个体工商户或自谋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20%缴费;如进入园区或中心城区其它企事业单位就业,单位参保的,则按单位12%、个人8%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不变。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为其在转正定级、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办理流动调配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驻地军官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上述待遇。
6、鼓励公职人员辞职离岗在本市范围内兴办实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7、实行外资内资同等待遇。凡市内民间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工业和农业企业的,享受与客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各项优惠待遇。
8、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9、鼓励返乡创业。凡宜春籍在外创业(或务工)人员回宜创业的,享受客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10、大力培育创业载体。市、县(市、区)都应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厂房开辟小企业创业基地,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吸纳市内外各类人员到基地创业,所办企业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11、搭建创业平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专业市场、专业街、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种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12、放宽准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
二、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的优惠政策
13、鼓励进城创业落户。凡在中心城区投资办企业、经商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进城落户。
14、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允许本人先进城落户,待确定暂时或固定住所后,其直系亲属可随之进城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受聘就业前,本人户口可挂靠在中心城区亲属处,正式受聘就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单独立户。
15、鼓励进城就业落户。凡进城就业者,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后,经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正式落户。
16、鼓励投资购房落户。凡在中心城区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凭所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预付款发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进城落户。
17、鼓励进城就学落户。在中心城区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投靠其亲友登记为城市常住人口;考入宜春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含民办)等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愿意,可迁至中心城区落户;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就学的本市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需“农转非”的,准予其在中心城区办理落户手续。
18、鼓励投亲靠友落户。夫妻、父母(含祖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父母病故后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进城落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中心城区的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随之进城落户。
19、鼓励失地农民落户。中心城区的“城中村”农民及土地被征的城郊农民,可申请进城落户。
20、鼓励自理粮者落户。对中心城区原已立户为自理粮户口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改为城区非农户口。
21、鼓励集体抱团落户。开设工业园区从业人员落户“绿色通道”,允许以入园企业为单元,为居住在同一厂区集体宿舍内的从业人员设立集体户口。
22、鼓励简化手续落户。袁州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婚迁、购房、调动工作、夫妻投靠等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无需前往本区户政管理部门申办,可直接到中心城区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进城落户申请人原户口在宜春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不必到原户籍地开具户籍证明,受理派出所可从人口信息网络系统中查询获得申请人户籍原始资料,经落户申请人确认无误,直接作为迁入凭证。
三、注册登记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23、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24、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5、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免交费用。
26、降低注册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
27、灵活采用资产出资形式。投资人可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28、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公开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承诺限时办结。
29、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符合《物权法》及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30、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惠。企业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进行生产或试生产用地,可按所在地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供地。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31、对列入国家、本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凡落户在宜春中心城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所有费用。
32、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周边地区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总部和建设职工生活区、培训中心等,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减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乡普通居民创业
33、城镇居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县城(镇)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城市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4、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等地方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35、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36、对处于创业阶段,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也可实行定额或定率征税。
37、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38、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止)。
3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止)。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
 40、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残疾人就业
 4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二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3、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其经营业务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增值税按月退还已征税款。
44、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45、对安置的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科技人员创业
 46、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7、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科技人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4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0、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5、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6、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l3%抵扣进项税。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获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7、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8、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发展服务业
 59、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60、宜春市范围内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缴税。在宜春市范围内,对跨县市区经营的直销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采购配置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简便管理模式。
6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九)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优惠政策
 62、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6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5、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66、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67、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列举产品)。68、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办理即征即退手续时,提供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69、下放部分涉税审批权限。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明文规定实行增值税征前减免的,全部由县级国税局负责审核审批。
(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0、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71、农业项目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内陆养殖。
72、基础设施优惠。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举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7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具体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
 74、国家和省分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
75、凡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赣府厅发[2008]45号)有关条件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产业基地,可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争取200万元—500万元的省财政资金扶持。
76、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及中小企业发展。
77、鼓励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原有企业增加投入、扩大企业规模的,从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3%的比例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78、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从2007年起,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按市、县市区两级各半的原则,奖励20万元;凡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和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对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和3万元。
79、对新创建并经认定为国家及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80、对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81、重奖企业科技成果。对企业引进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提供30万元和15万元科研经费。
82、对特殊人才提供科研经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带头人(包括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到基地(“六大产业基地”)专职引领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且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由属地财政为其提供20-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硕士生导师、博士到基地(“六大产业基地”)专职引领高科技项目(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且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由属地财政为其提供10-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83、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给予支持。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可享受引进博士的安家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
8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依率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的100%、后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85、每年筹集100万元资金作为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86、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每年扶持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贷款贴息25万元,农业产业化工作以奖代补10万元,培训、学习经费5万元。
87、支持发展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给予超出部分10%的奖励。对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进行升级改造,且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改造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资改造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88、支持新建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四星级以上宾馆,并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对符合规划要求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资者一次性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场开业后兑现。开业后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后,政府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按80%征收。
六、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8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90、对创业人员小额信贷给予财政贴息:
 (1)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
(2)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91、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信贷给予财政贴息:
 (1)对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其申请小额贷款可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2)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3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申请小企业贷款,各级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应积极提供担保支持,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期限不超过2年。
七、对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抵押物评估及登记等事项的优惠政策
92、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不予评估,登记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评估协议应予以认可,并予以登记。
93、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收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按宗收取,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收取100元,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收取3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500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但每宗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办理变更登记,每宗收费50元;办理注销登记不收费。
94、从2008年7月1日起,凡是办理房屋交易抵押业务的,免收抵押手续费。
95、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每宗收取服务费500元。
96、抵押物评估费用具体标准:500万元及以下每宗收取2000元,501万元—1000万元每宗收取5000元,1001万元—3000万元每宗收取8000元,3001万元以上每宗收取10000元。
八、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97、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完善的各种权证一律以变更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98、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9、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直至上市后的前3年,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60%比例提取上市公司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00、对上市辅导期已获验收通过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市、区)财政相应等额配套。上市成功后,由受益财政出资按筹资总额的5‰对企业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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