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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7154   发布日期:2010/7/15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赣劳社就〔200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全力打造返乡农民工务工平台、创业平台、务农平台,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业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1.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培训。连续三年由省财政整合(从就业资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是培训招用的返乡农民工。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为返乡农民工优先发放培训券,既可组织到政府招标的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也可组织到企业直接培训。同时,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参照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厅、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2.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3.对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给予信贷支持。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5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岗位吸纳其他返乡农民工等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给予50%的利息补贴。(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赣专员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4.提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纳税起征点。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即工商注册资本3万元以下的,下同),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对从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
5.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小型企业给予税费减免。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部门审批,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委托县级地税部门审批,由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即报即批。(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牵头,省国税局配合)
6.支持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可比照执行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返乡农民工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配合)
7.为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面落实我省取消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基础上,暂缓一年缴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再延期一年。认真清理规范好15项涉农收费,切实降低返乡农民工创业成本。(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8.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两年内按以下标准收取:凡是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低限减半收取,银行部门收取的抵押物贷款评估费也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其他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最低价收取。(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9.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工业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l0.及时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在外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由我省新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返乡后在我省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1.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可与在我省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2.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业。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并重点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助农兴粮'151'活动,省级技术人员为千亩以上种粮大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为创办茶场及在省级茶叶市场开设江西绿茶销售门面的提供良种、茶机、租赁费补贴。鼓励返乡农民工按照322模式发展畜牧业,建立土地流转奖补机制,鼓励有资金、有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参与土地、水面流转,发展规模种植养殖。龙头企业与返乡农民工创办的种养基地对接,在项目安排时优先立项。(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13.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型经营主体。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发展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等规模型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资金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合作社开展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品牌创建、标准化生产。对返乡农民工发展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参加农展会时优先安排展位,发展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优先安排进入江西省农产品流通协会。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试点工作,扶持返乡创业者扩大生产规模。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符合省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评定为省级龙头企业。(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增强就业和创业的信心,广泛宣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好典型、好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跨省务工,并对组织跨省务工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妥善处理好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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