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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7137   发布日期:2010/7/15
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0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 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使我省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平安江西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通过完善政策、提供服务、加强保障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创业为第一追求,以富民为第一目标,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促进和谐,从增强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改善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工作重点。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促进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创业者进入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信息服务型、旅游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拓宽创业空间。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拓宽创业准入领域,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鼓励和支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创业。
(五)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提高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六)强化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一是降低创业企业和职工参保门槛,切实减轻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创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创业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现行企业养老保险费比例参保缴费。二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企业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城镇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按国家统一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和治安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
(七)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加大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各类创业者,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规模;对已经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的,可以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还清第一次贷款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其贷款额度根据创业成果评估确定。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规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反担保门槛(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水域滩涂、仓单、果园、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青年见习计划,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努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创业效果挂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明确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建立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要明确孵化基地扶持时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作用,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服务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聘请创业指导专家,健全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要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加强与发达地区的交流合作,建立创业项目引进机制,大力发展连锁加盟、项目发展和推荐体系,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库,实现创业项目与促进就业的结合。
(十二)拓宽服务范围。加强对创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形成社会化、多层次的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创业促就业的宏观指导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拓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其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要探索建立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创业培训补贴支付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绩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保障用工需求。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对招用本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工信、建设、国土、财政、商务、内贸、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加强舆论引导,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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