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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张庆   来源:工农青年部   点击次数:6816   发布日期:2010/7/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从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体制转轨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基本形成。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坚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各类企业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大力发展旅游、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二)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全面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提升社会服务水平,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完善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激活全社会的创业活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逐步完善与灵活就业方式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政策,不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三)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各级政府要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省内培训与省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努力创建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积极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不断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努力扩大非农就业。
  (四)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稳定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调控失业纳入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在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实施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减少失业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因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大量裁员行为,制定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能机制和工作体制建设,强化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健全市场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
  (六)建立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制定并执行促进就业政策、安排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育制度、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促进就业工作主要目标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凭证享受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
  (八)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和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底以前根据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规定审批了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有规定期限的除外)。具体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地同级财政筹集安排。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各地可按照规定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对个人信誉好、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创业项目,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措施。
  按照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规模;对已经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的,可以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还清第一次贷款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其贷款额度根据创业成果评估确定。要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规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上述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各地要明确孵化基地扶持时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作用,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具体认定程序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规定。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要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建立职业见习补贴制度,补贴资金在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十三)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发挥社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待遇足额支付,并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规定。
  三、健全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十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人员工资、岗位补贴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创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形成社会化、多层次的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创业促就业的宏观指导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跟踪扶持“一条龙”创业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创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运作;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创业项目采集和发布平台,加强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协会、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构建创业促就业支撑体系;要探索建立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创业培训补贴支付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绩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创业服务水平。要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切实解决好担保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十六)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促进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青年见习计划,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要制定落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就业服务、就业见习、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指导服务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十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要加快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中心与用人单位、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十八)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和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招标确定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其为求职者提供的就业服务可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良中介记录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信用、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和中介退出机制。
  (十九)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样式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工作体系。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体系,有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不断充实完善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并将职业教育资金重点倾斜用于支持现有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及技师学院开展技能培训(实训)。实训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所需费用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省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二十一)加强就业前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在职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和在岗职工参加在职培训的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在职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职工的在岗、转岗、技能提升等培训。
  (二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各地要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努力破解工业园区招工难题。对在本地工业园区内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本省技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学生,凡与本省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就业书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50周岁以下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考核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
  (二十四)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开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对5万名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二十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培训质量低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额度。
  五、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六)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不同地区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七)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省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十八)加强对资源开采型城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应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和帮助。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的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认真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证促进就业工作和就业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把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与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抓好《就业促进法》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工作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就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政策,增强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可操作性。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江西实际,进一步完善江西省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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